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冀气领办函〔2021〕19号),结合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与大气专家团队联合分析研判:
预计2月26日-28日,受南风、高湿、静稳等不利气象扩散条件影响,污染积累,我市将出现以一次以细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中至重度污染过程。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6日8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为3月1日8时(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2、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最好能够降低开窗通风时间。
4、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能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上班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以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的基本工艺的生产时间。
5、倡导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1、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2020-2021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执行橙色(II级)应急减排措施,其中热镀锌、岩棉轮停企业第二组执行停产措施。未完成深度治理并实现污染源在线联网的石灰窑、砖瓦窑企业及未在清单内的涉气工业公司,采取停产、停止运输措施。
2、抗病毒药品、医疗器械、口罩、消毒用品制造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运输环节,在确保达标排放前提下,可正常生产。
3、为正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的商砼企业,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工程实际需求量生产;为市重点保障建设项目清单内的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的商砼企业,在预警期间,经所在县区大气办(生态办)核查满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工程实际需求量生产,县区大气办(生态办)须在25日8时前将核准情况上报市大气办。
1、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港口内不再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
2、全市停止渣土运输、水泥罐车和建筑物料运输;停止办理渣土车、水泥罐车和物料车通行证。
3、除为防控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提供保障的运输车辆(含运送医疗废物)及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应急、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园林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等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及持有绿色通行证运输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城区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4、矿山、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除民生、疫情防控保障类)运输的单位(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港口调整生产计划,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控制港内作业船舶航行频次,优先安排小型船进港,减少拖轮的使用,锚泊期间合理减少运行辅机(发电机)的数量,尽可能控制在1台;优先安排进港船舶靠泊至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强制满足条件的船舶在靠泊期间使用岸电;按照单双号轮流出港的原则,加强渔船出港管控。
1、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2、正面清单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保障建设项目清单内的建设项目和应急抢险及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需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及省、市最新有关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有关要求,在做好扬尘防治、运输车辆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的前提下正常施工,但应合理规划工期,尽可能避开土石方和混凝土浇筑施工。其他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等。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吸扫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5、强化港口抑尘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频次,做到道路无扬尘,同时停止易产尘非整装物料(煤炭除外)的装卸作业。
6、严禁秸秆焚烧;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禁煤区内严禁燃烧散煤。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