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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看完即焚——【法规】

时间: 2023-12-19 04:20:45 来源:常见问题 点击:147次

  1)表见代理的构成: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本人存在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3)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不动产登记生效(例外: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权利取得时间:著作权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专利权申请日取得;商标权核准注册日取得

  (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著作权作者生前加上死后50年;(4)权利主体: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著作权全部归单位;设计图、施工图、地图作者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属于单位;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但有两个例外: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四荒”土地可以抵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2)不动产登记生效:(建筑物;林木;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城市房地产;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动产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动产抵押权自签字盖章时产生。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退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责任性质:赔偿相应的损失是民事责任;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责任;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拘留是行政责任,拘役是刑事责任

  (2)罪名:工程质量上的问题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1)具备三证: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证和工程规划证(注:乡村二证合一,只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划拨是先规划后“申请”用地;出让是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再“领取”规划证

  (2)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不是开工要求:进度没有具体比例);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房屋征收是国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注: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对外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对外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公司无效。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大型人员密集的场所和特殊工程的消防设计需要公安机关审核

  注:没有工程总承包资质,有设计、施工总包资质可以做工程总承包,勘察总包资质不能做工程总承包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建设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筑设计企业同意的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对外招标。但以下情形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别的条件,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条例》规定:对技术复杂或没办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2)依法一定要进行公开对外招标的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3)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2)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3)招标人设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式;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格。

  (4)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注: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是权利不是义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可以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发出“预中标通知”)

  (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其他协议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6)《条例》第37条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7)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允许超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允许超出80万元)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

  (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注:应同时退还存款利息)

  (1)约定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2)建筑设计企业既能够准确的通过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能够准确的通过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实施工程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全部施工劳务: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筑设计企业认可,实施工程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整体的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7)以施工劳务名义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2)有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筑设计企业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施工劳务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实施工程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筑设计企业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做到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1)不良行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招投标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长于6个月的;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抗辩权和抵销权也随之转移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催告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种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定金、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注意:违约金和定金需要约定,定金还要交付)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女职工禁止: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未成年工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情形: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38、不属于劳动纠纷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除公有住房转让外都是劳动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2)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揽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

  (3)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担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且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承揽中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揽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4)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形: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专项施工方案要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3)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5)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依法履行合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比较: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

  (1)竣工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审核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3)因设计、监理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只能向建设单位要维修费用,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监理单位追偿

  (1)人民调解:一般无法律约束力,但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经裁定协议有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1)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比较:管辖权转移(上下级法院之间):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管辖(同级法院之间):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1)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3)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注: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也可以提起上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1)上诉时间: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注:不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6)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但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

  (1)对仲裁机构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做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机构自己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要有仲裁协议,没有法定管辖;诉讼除合同纠纷能协议管辖,其他都是法定管辖

  (3)仲裁一裁终局,不能上诉;诉讼除小额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外,都是两审终审

  (4)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过程和结果都可以保密;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判决

  (6)仲裁裁决是多数决,没有多数时由首席仲裁员决定;诉讼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7)仲裁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诉讼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审理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3)行政诉讼上诉审不受上诉范围限制,应做全面审查(只审查上诉请求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