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枫湖,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贵阳的饮用水源。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就坐落于红枫湖畔。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曾先后被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贵州省工人先锋号”,两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荣立“集体一等功”一次,“集体三等功”二次,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首批15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2007年12月,刚成立一个月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便将“第一把火”烧向了红枫湖上游的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峰化工)。
案件中,被告天峰化工,将在生产磷胺过程中产生的大约300万吨磷石膏废渣,堆放于该企业的磷石膏尾矿库内,该矿库距贵阳市的重要饮用水源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直线米左右,属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污水处理措施,这些废渣被雨水冲刷后产生的渣场渗滤液,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羊昌河并流向红枫湖,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站对该地的渣场渗滤液进行监测,结果渗滤液的PH值、总磷(TP)浓度、氟化物浓度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的Ⅲ类水质标准,直接引发红枫湖遭受了严重的污染。
该法庭在受理此案后,依法判令被告天峰化工立马停止对红枫湖及其上游河流羊昌河环境的侵害,采取一定的措施排除危险。根据专家证言,要让被告停止排污,最为切实可行的途径就是关停生产线,但按法律规定,环保法庭不能直接判决被告人关停生产线。故执行过程中,环保法庭向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环保行政职能部门配合法院执行,利用行政罚款直至限期治理、关停等手段,制止被告排污行为。最终,天峰化工全面关停了生产线余年的磷石膏废渣也被全部清运。
此后,环保法庭陆续受理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熊某某等三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案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近年来一系列在国内有着较大影响的案件,摸着石头过河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逐步形成了公益诉讼和环保审判的案例范本及“贵阳模式”,涅槃过程中积累的大量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经验,也直接推动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立法,2010年3月实施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条例》中“公益诉讼”被第一次明确提出。
如今,随着贵阳市对红枫湖的治理和监督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红枫湖总体水质达到二类标准,一湖碧水,再度回归。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非常有必要,但赔偿不是目的,最终要作用在环境的治理和修复上”。
2011年至2013年间,贵阳清镇市站街镇4家砂厂因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批占用林地采石打砂而受到行政处罚,4家砂石厂缴纳了相应罚款后,仍未按规定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随即,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实行强制执行。
然而,由于贵州多以喀斯特地貌为主,环境一旦受到破坏就极难恢复原状,开展本地修复植被的可行性与收效不容乐观。为确保环保执行案件落到实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打破传统执行模式,与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一同开展了一场创新司法方式、异地修复植被的执法行动,提出由4家砂石矿厂对所污染和破坏的植被环境进行异地修复的执行方案,2014年3月中旬4家砂石矿厂全部缴纳执行恢复费用,并开展异地修复工作,在清镇站街林场立碑建成贵阳市首个生态保护司法实践林,共种植香樟、木莲、楠竹等苗木700余株,占地约5亩,并标明为四名被执行人异地修复的林地。
这一举措的深远意义在于,通过司法介入督促污染公司进行整改,尽力弥补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不仅对公众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也扭转了污染企业只要缴了罚款,就可以了事的错误认识。并且在此次实践的基础上,生态法庭还将拓展生态修复措施,使之普遍的应用于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开展大气、湿地等生态修复项目,最大限度地为行政机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发挥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2015年,贵州某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将贵州某铝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该生态养殖公司是一家主要是做鲟鱼养殖的企业,从戈家寨大沟取水。被告某铝业公司于2014年10月在戈家寨水库上游河段筑坝取水。由于被告筑坝拦水,下游河道水量减少,导致该生态养殖公司养殖的鲟鱼,在4月21日至23日因严重缺水缺氧大量窒息死亡。被告某铝业公司从事工程建设,明知对原有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而未采取对应的补救措施,并在未通知下游用水户做好应对准备的情况下,擅自蓄水断水,造成原告养殖的鲟鱼因缺氧窒息大量死亡。
法院一审认为,河流生态流量能够保证河流所需的自净扩散能力,维持水生生态系统平衡,保证库区养殖业所需的水质水量。我国虽没关于河流生态流量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有此要求,如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就是保障河流生态流量的措施。被告未办理取水行政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修建拦截坝取水,未保障必要的生态下泄流量,导致下游水量减少,养殖场进水减少,鲟鱼窒息死亡。故原告养殖的鲟鱼死亡与被告蓄水之间有因果关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7158.6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通过司法方式肯定了生态流量的重要价值,保障了生态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权利,对促进依法取水、合理用水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同时,对于法院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故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入选中国与联合国首批交流案例。
2016年1月19日,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顺市镇宁自治县丁旗镇政府为被告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丁旗镇政府把原龙岩飞机制造厂选址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丁旗镇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对其辖区内龙潭村在原龙岩飞机制造厂倾倒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丁旗镇政府对其违法行政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起,安顺市镇宁自治县丁旗镇政府将该镇的生活垃圾收集后,集中运输至与其接壤的六枝特区木岗镇产业园区原龙岩飞机制造厂地块,倾倒后未作任何处理,致使该区域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截至2015年7月23日,垃圾占地面积达7.1383亩。经专家调研评估,该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蚊蝇的大量滋生可能传播致病微生物,堆放过程中产生的氯气、硫化氢等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影响周边人群和动物的健康,还涉及周边建筑腐蚀,农作物生长受到危害等。垃圾堆放产生的渗滤液通过岩溶漏斗及岩溶裂隙下渗进入岩溶管道将严重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且垃圾的堆放还占用大量宝贵土地和农田,并伴随产生火灾隐患等。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一审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丁旗镇政府选址原龙岩飞机制造厂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丁旗镇政府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继续采取补救措施。该案受理后,丁旗镇政府已向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下达通知,禁止该村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并将原有垃圾清理覆土。
该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后,首例由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框架下依法稳妥有序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2019年1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诉称,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违规开发建设运营高尔夫球场,妨碍当地群众生活的同时对周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严重破坏,将流经此段的鱼梁河河道圈进球场范围内,侵犯了公众沿河岸通行及享受自然风景的权利,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宏德公司拆除了案涉区域围栏,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了《贵阳市乐湾国际开放空间规划》,对整个片区进行了统一规划,规划方案设计了公众自由通行通道,能够沿河观赏,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公众享受美好环境的权益得到保障。后经清镇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绿发会尊重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同意德宏公司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完成整改,同时邀请绿发会或第三方组织对上述整改情况做监督,案件顺利结案。
司法介入,督促企业通过整改达到有关要求。此案中,清镇市人民法院力促被告进行整改,让被告重视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护了公众的环境权益,同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和解结案,用环境司法手段保证营商环境,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发挥非消极作用。此案也因此成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益诉讼年度案例。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忠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生态治理案例中为生态护航,为环保立言不仅为生态文明建设开创了新路,也为贵州乃至中国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开了先河,铸就了许多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例典范,立下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