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运营的散装白酒进行抽样送检,查验定论为上述散装白酒甜美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属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共酿制上述白酒35公斤,货值金额为1440元。
2019年11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运营的“卤鸭脖”进行抽样送检,查验陈述数据显现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
当事人共卤制上述卤鸭脖4公斤。责令当事人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规则,对运营不合格卤制品的行为,罚款3万元。
2020年6月11日,依法对当事门店内待售的油桃进行抽样送检,查验陈述数据显现农药残留超越食物安全标准定量。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油桃35.8公斤,出售25.1公斤。
责令中止出售、公告召回农药残留超支的油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规则,罚款2万元。
2020年10月28日,在当事人运营场所查看发现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无查验陈述书、无出产日期及批号的散装中药饮片合计630公斤,货值金额5万元,且有65盒超越有效期的药品陈设,当事人没办法供给上述中药饮片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合法购进收据及批查验合格陈述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则,对当事人从不合法途径购进中药饮片及出售超越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超越有效期的药品65盒、中药饮片630公斤;2、处罚没款10.1万元,上缴国库。
2020年7月28日,在当事人运营场所查看发现外包装上无出产厂商、无产品合格证、无查验陈述书、无出产日期及批号的散装中药饮片合计34公斤,货值金额5260元,当事人没办法供给上述散装中药饮片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合法购进收据及批查验合格陈述。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的中药饮片34公斤;2、处罚没款1.8万元,上缴国库。
2019年9月6日,对当事人出售的95#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测,查验定论为:研讨法辛烷值(RON)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根据《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施行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明,该批次95#汽油货值金额为2.3万元,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则,责令中止出售不合格95#车用汽油,罚款2.4万元。
2020年7月7日,根据告发对当事人出售冒用湖北康宁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一次性运用防护口罩立案查询。经查明,当事人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共491箱(2000只/箱)合计98.2万只,总计货值金额为24.5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则,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一次性运用防护口罩98.2万只; 2、罚款24.5万元,上缴国库。
2019年11月25日,根据告发在当事人店内查看发现有41盒“牛元”牌填缝剂,经商标权利人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区分,证明该产品为冒充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明,该批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1320元。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马中止出售侵略“牛元”注册商标专用权填缝剂:2、没收扣押的侵略“牛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填缝剂41盒;3、处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2020年1月8日,该局根据荆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供给的案件线索,在当事人运营场所查看发现其出售的电动三轮车涉嫌侵略“望江”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当事人共出售6辆侵略“望江”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三轮车,获销货款14400元。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马中止出售侵略“望江”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三轮车;2、没收侵略“望江”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三轮车1辆;3、处罚款1.5万元,上缴国库。
2020年8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顾客告发在当事人的运营场所查看发现有待售的“贵州茅台”酒41瓶,经查明,已出售18瓶,合计59瓶,经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区分,其中有50瓶为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侵权产品货值金额总计为12.3万元。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略“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50瓶;2、处罚款12.3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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